全球服務超過50000家大中小企業
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好處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要求:一樣的創造發明只有授于一項專利權??墒?,同一申請人同一天對一樣的創造發明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得到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并未停止,且申請人申明舍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能夠 授于發明專利權。依據上述要求,另外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好處是什么呢?
一、確保申請人盡快得到專利受權、獲得專利資格證書。我們知道,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不用開展實審的,故一般狀況下需要比發明專利申請較早得到受權。申請人另外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的狀況下,一般實用新型申請會較早得到專利受權,那樣能夠 確保申請人盡快得到專利資格證書,盡可能減少得到專利權的時間,便于申請人申請辦理相關新項目買賣、宣傳推廣、認證證書、侵權行為消費者維權等事項。
二、盡可能增加申請人專利受維護的時間、提升專利的可靠性和公信力。我們知道,實用新型專利權維護限期是十年,發明專利權維護限期是二十年,另外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假如實用新型專利先得到受權,則申請人獲得了十年的維護限期,假如發明專利也得到受權,則申請人能夠 舍棄以前的實用新型專利而得到發明專利受權,那樣,同一個創造發明則增加至二十年維護限期。并且,因為發明專利歷經了實審,其可靠性及公信力較實用新型專利都是有挺大提升,能夠 合理維護申請人的創造發明成效。
三、能夠 另外做到獨立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的目地并可填補獨立申請的缺點。獨立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好處不是需歷經實審,核查周期時間短并將較早或較非常容易得到受權,有益于相互配合申請人的一些驗證、買賣、宣傳策劃等分配。缺陷是實用新型專利因沒經實審,可靠性較弱,非常容易被失效,且有效期較短。獨立申請發明專利,好處是一旦得到受權,則專利可靠性不錯,且有效期較長。缺點是,發明專利申請必須歷經實審,且核查比較嚴苛,不可以得到專利受權的風險性要比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大的多,且申請周期時間較長,具備許多 可變性,不利公司針對專利運用的分配。另外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恰好能夠 采二者之長、避二者之短,是申請人不錯的一個挑選。